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4-03-14     浏览:245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申请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一)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
(一)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
(三)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作为依据的;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
(五)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
(七)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
(八)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前述“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对以下工程价款发生的争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当其提供了施工资料、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就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纠纷中申请鉴定,有上述定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为依据的、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出现的情形的等情形,不予准许。另外申请鉴定的事项若与争议事实无实际关联、也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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